广东技术师范大学2023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春季高考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五章春季高考招生报考要求
第六章春季高考招生录取办法
第一节“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节考生录取结果查询及录取备案
第七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八章组织保障
第九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十章收费标准
第十一章资助政策
第十二章招生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0588
第五条学校地址:
东校区: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3号;邮政编码:510665
西校区: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576号;邮政编码:510630
北校区: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83号;邮政编码:510400
白云校区: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环镇西路155号;邮政编码:510450
河源校区:河源市东源县东环路;邮编:517500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监督协调机制,处理春季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为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招生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处理考生及家长的申诉、投诉等信访事项。
第四章春季高考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十四条学校春季高考招生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招生(下称“3+证书”考试招生),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要求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编制的《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春季高考招生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报考学校“3+证书”考试招生的中职考生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招办普〔2022〕49号)规定的有关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参加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考报名及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且取得拟报考专业要求的专业技能证书。
第十六条学校“3+证书”考试各招生专业有关要求详见《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中职生版)。普通高中在校生和应往届毕业生不得报考。申请考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报考学校本科车辆工程专业,只限中职就读汽车电子技术应用、汽车运用与维修、汽车制造与检修专业、新能源汽车维修专业的毕业生。对口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为机械证书B级及以上、汽车维修工中级及以上或汽车运用与维修(“1+X”证书)中级及以上。
二、报考学校本科环境设计专业,只限中职就读工艺美术、美术绘画、美术设计与制作专业的毕业生。对口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为美术基础B级及以上。
第六章春季高考招生录取办法
第十七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在达到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录取要求,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3+证书”考试招生等招生录取原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条件下,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制定的有关录取规则进行分类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一节“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学校招收中职毕业生“3+证书”考试科目,包括全省统一的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文化科目考试,以及由学校自行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职业技能测试报名时间、测试地点、测试内容和规则等详见学校招生网公布的《广东技术师范大学2023年“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和相关专业考试大纲。
第二十一条学校招收中职毕业生“3+证书”考试招生为本科批次。在本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省招生办根据考生填报志愿,将符合招生专业对应的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要求且中职就读对口专业、职业技能测试考核合格的考生,投档给学校。学校按照5:4:1的比例合成考生总分(满分450分,其中全省统一文化科目考试成绩占50%、职业技能测试考核成绩占40%、技能证书折算成绩占10%)。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组考和颁发的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等级A、B分别折算为45、40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以上、中级分别折算为45、40分;
北京中车行高新技术有限公司(“1+X”证书评价组织)组考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级以上、中级分别折算为45、40分。
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依据考生合成总分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合成总分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职业技能测试考核成绩、文化科目考试成绩和技能证书折算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二节考生录取结果查询及录取备案
第二十二条考生职业技能测试考核成绩,在学校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天。
第二十三条学校将春季高考拟录取的各专业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并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七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八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六条学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九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七条经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八条新生报到时须核验考生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中职、中专、职中、技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无相应证书证明将不予报到和注册。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录取政策和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十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车辆工程专业5710元/生·学年,环境设计专业10000元/生·学年;住宿费:600-1700元/生·年。学费、住宿费如有调整,以省发改委调整后的标准为准。
第十一章资助政策
第三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校奖学金设置的种类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学校专项奖学金。学校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资助体系,设有国家资助项目、学校资助项目和社会奖助学金项目,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从不同渠道获得经济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开通有“绿色通道”。符合助学贷款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章招生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8265603
传真:020-38256659
电子邮箱:zsxsc@gpn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pn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pnu.edu.cn
第三十四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曾老师
监督电话:020-3826540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3号
邮编:510665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于2022年12月7日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技术师范大学2023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授权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