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山师范学院2023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韩山师范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0578
第五条 学校地址:
韩山师范学院(西区、中区、南区):广东省潮州市区桥东,邮政编码:521041;
韩山师范学院东区:广东省潮州市官塘工业园区,邮政编码:515653;
潮州师范分院:广东省潮州市区西荣路52号,邮政编码:521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相应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韩山师范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监督协调机制,处理春季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韩山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招生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处理考生及家长的申诉、投诉等信访事项。
第四章 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十四条 本校春季高考招生类型为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招生录取(下称“3+证书”考试招生)形式,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要求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编制的《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中职生版)为准。
第五章 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 报考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的中职考生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招办普〔2022〕49号)规定的有关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参加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考报名及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且取得拟报考专业要求的专业技能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专业对中职(含中专、职中、技校)考生证书等要求详见《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中职生版)。
第六章 录取办法
第十六条 按照“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原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制定“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一节 “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在达到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录取要求,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 “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原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条件下,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制定的有关录取规则进行分类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本校高职(专科)层次“3+证书”考试招生根据考生统一文化科目考试合成总分投档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按照 “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在后面的考生。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中职阶段就读专业相关性较高的考生。
第二十条 本校本科层次“3+证书”考试招生考试科目,包括全省统一的文化科目考试,证书考试以及由学校自行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职业技能测试报名时间、测试地点、测试内容和规则等详见学校招生网站上公布的《韩山师范学院2023年招收中职毕业生“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和《韩山师范学院2023年“3+证书”职业技能测试大纲》。
第二十一条 本校本科层次“3+证书”招生录取规则:符合学校“中职升本科”招生专业对应中职专业及证书要求的前提下,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统一文化科目考试合成总分(语文、数学、英语)、职业技能测试成绩、证书考试等级折算成绩,按照5:4:1的权重比例合成综合成绩(满分450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文化科目成绩和证书考试折算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其中,全省统一文化科目考试成绩(总分)占5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占40%、技能证书折算成绩占10%。
综合成绩计算办法:全省统考文化成绩总分×5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总分(百分制)×4.5×40%+技能证书折算成绩。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组考和颁发的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等级成绩按以下等级对应方式计入:A级对应45分,B级对应36分,C级对应27分,D级对应18分。
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或授权)组考和颁发的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按以下等级对应方式计入: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对应45分,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对应36分,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对应27分,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对应18分。
“1+X证书制度试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以下等级对应方式计入:高级等级证书对应45分,中级等级证书对应36分,初级等级证书对应27分。
教育部考试中心组考和颁发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和“全国英语等级证书”按以下等级对应方式计入:四级等级证书以上(含四级)对应45分,三级等级证书对应36分,二级等级证书对应27分,一级等级证书对应18分。
卫生行政主管部分组考和颁发的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按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项的平均分进行分级,分数区间340以上、[330,340)、[320,330)、[310,320)、[300,310)分别为A、B、C、D、E级。A、B、C、D、E级分别对应45、36、27、18、9分直接计入总分。
第二十二条 考生职业技能测试考核成绩,在学校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信息保留至年底。
第二节 录取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春季高考拟录取的各专业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并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师范类专业毕业生考取《教师资格证》须按《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要求,请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对照最新体检标准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本科层次招生专业不予转专业。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23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根据招收对象、特点和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落实工作任务,理顺工作流程,有条不紊地实施好组考工作。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命题、考试安全保密、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分类考试招生试点工作。加强考务工作过程管理和监控,严格考务实施,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职业技能考核环节,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八条 经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九条 新生报到时须核验考生高中阶段(含中职、中专、职中、技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无相应证书证明将不予报到和注册。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录取政策和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1.本科专业:文史类、财经类、管理类专业4590元/生· 学年,理工类、外语类、体育类专业519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10000元/生·学年。
2.专科(高职)专业:学前教育专业8000元/生·学年。
韩山师范学院住宿费650-1600元/生·学年;潮州师范分院住宿费600元/生·学年;上述收费项目及金额为上年度物价标准,如遇学费调整,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章 资助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另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新生专项资助、社会资助等资助项目在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通过学校“绿色通道”先办理注册,入校后再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经核实认定后给予新生专项资助。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8-2525449
传 真:0768-2525449
电子邮箱:hs_zsb@hstc.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hstc.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hstc.edu.cn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文老师
监督电话:0768-2523139
电子邮箱: hs_jwb@hstc.edu.cn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韩山师范学院于2022年12月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韩山师范学院2023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韩山师范学院授权韩山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