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2023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3721
第五条学校地址:
星湖校区:肇庆市端州区北岭七星旅游渡假区内;
邮政编码:526020
大旺校区:肇庆市大旺高新产业开发区荔园街3
号;邮政编码:526238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民办本科职业教育试点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相应层次职业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证书种类:职业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职业教育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监督协调机制,处理春季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就业处为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招生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处理考生及家长的申诉、投诉等信访事项。
第四章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十四条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含“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下称“依学考录取”)、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招生录取(下称“3+证书”考试招生”)等形式。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要求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编制的《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报考本校“依学考录取”的普通高中考生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2022〕6号)规定的有关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参加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考报名及2023年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考试。
体育类、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普通高中考生须同时参加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类、艺术类对应专业的术科统一考试。
本校“依学考录取”各招生专业有关要求详见《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高中生版)。
第十六条报考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的中职考生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2022〕6号)规定的有关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参加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考报名及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且取得拟报考专业要求的专业技能证书。
本校“3+证书”考试各招生专业有关要求详见《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中职生版)。
第十七条报考本校本科批次“3+证书”考试招生的考生还需参加本校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具体测试要求详见学校网站及招生简章。
第六章录取办法
第十八条按照“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原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制定“依学考录取”、“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本校软件技术、工商企业管理专科专业同时开展校企合作联合培养模式,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详见本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一节“依学考录取”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本校“依学考录取”分普通类、体育类、艺术类,普通类根据考生投档学考成绩总分排位情况、体育类及艺术类根据考生投档合成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投档(合成)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节“3+证书”考试招生专科批次录取招生规则
第二十二条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根据考生统一文化科目考试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中职阶段就读专业相关性较高的考生。
第三节“3+证书”考试招生本科批次录取招生规则
第二十三条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本科批次考试科目,包括全省统一的文化科目考试,证书考试以及由本校自行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职业技能测试报名时间、测试地点、测试内容和规则等详见本校招生网站上公布的《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2023年本科层次招收中职毕业生“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和《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2023年“3+证书”新能源汽车工程技术、大数据工程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健康管理专业职业技能测试大纲》。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本科批次专业对应中职专业及证书要求的前提下,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全省统一文化素质考核成绩(语文、数学、英语)、职业技能测试成绩、证书考试等级折算成绩,按照5:4:1的权重比例合成综合成绩(满分450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组考和颁发的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等级成绩按以下等级对应方式计入:A级对应45分、B级对应40分、C级及以下对应35分。
教育部考试中心组考和颁发的证书折算为45分。
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或授权)组考和颁发的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按以下等级对应方式计入: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以上对应45分,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对应40分。
1+X证书初级以上(含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按以下等级对应方式计入:高级对应45分,中级及以下对应40分。
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文化科目成绩和技能证书折算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四节本科批次考试成绩公示及录取备案
第二十五条报考本校“3+证书”考试本科批次职业技能测试考核成绩,在学校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信息保留至年底。
第二十六条考生考核成绩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确认为正式录取。学校将春季高考拟录取的各专业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并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七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八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八条学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九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经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新生报到时须核验考生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中职、中专、职中、技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无相应证书证明将不予报到和注册。
第三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录取政策和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十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本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专科批次学费:校企联合培养专业学费软件技术(软件精英班)25800元/生·学年、工商企业管理(连锁精英班)23000元/生·学年;音乐类、舞蹈类专业学费24000元/生·学年;美术类专业学费23000元/生·学年;体育类专业21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学费21000元/生·学年;
本科批次(中职升本)学费:32800元/生·学年;
本专科批次住宿费均为:2000-2300元/生·学年。
第十一章资助政策
第三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招生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招生咨询
咨询电话:0758-6179018
传真:0758-6179038
电子邮箱:505702909@qq.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bt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gdbtu.edu.cn/
第三十五条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监查、审计处
联系人:梁剑
监督电话:0758-6179002
电子邮箱:952721159@qq.com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2023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授权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