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理工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政策精神,为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相关工作,确保顺利进行,现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烟台理工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专升本”)。
第二条烟台理工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烟台理工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接受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烟台理工学院,院校国标代码:13359。
第五条学校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100号。
第六条学校层次及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烟台理工学院成立以学校领导牵头组成的专升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年度学校专升本招生政策和确定专升本招生计划,讨论决定专升本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八条烟台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专升本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烟台理工学院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烟台理工学院纪检部门对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报考与录取
第十条烟台理工学院专升本招生专业和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
第十一条学校各招生专业报考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二条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报考前,请考生仔细查看要求。
第十三条考生需要认真对照《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专升本对应专业指导目录》和《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专升本专业类别设置及考试科目》要求填报,不建议考生跨学科专业门类报考我校相关专业。
第十四条学校的录取,针对报考我校的学校推荐考生、自荐考生根据上级颁布的政策规定进行录取。针对免试考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考生的录取,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及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奖励政策第
十五条学校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通过奖、助、贷等多种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七条专升本考生录取后,根据政策要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专科毕业证书的,不得报到入学。考生专科学校期间有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且报考前未解除处分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专升本新生报到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由学校负责清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籍管理按照《烟台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专升本考生录取之后,根据相关要求不得申请调整专业。
第二十条专升本录取工作完成后,学校会根据要求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热线电话等公布录取结果和通知书发放及报到事宜。
第二十一条专升本学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2至4年,其学历证书颁发形式为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由本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的内容按照有关规定,须注明“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二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烟台理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学校不以任何名义举办专升本辅导班,不编印专升本考试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烟台理工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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