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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招生章程

导读摘要:温州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推进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方案》(浙教职成〔2012〕26号)及《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单独考试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推进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方案》(浙教职成〔2012〕26号)及《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创办的公办全日制综合性高职院校(招生代码10864)。办学历史可追溯至1965年,学校由温州市人民政府主办,浙江省教育厅领导管理。学校现为浙南闽北唯一一所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全国优质高职院校、全国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学校,是浙江省重点高职院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50强高校、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教育部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浙江省文明校园、浙江省首批四年制高职教育人才培养试点院校和浙江省首批专升本高职本科人才培养试点院校。

第三条 学校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颁发温州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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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免试升学要求及流程

第四条 报名条件

(一)已办理浙江省2023年单独考试招生报名手续的应届中职毕业生。

(二)获得教育部等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数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中职毕业生(含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

(三)考生所获奖项应与我校开设专业相关或相近。

(四)执行国家教育部、国家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对于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考生,我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五条 工作流程

(一)申请与公示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本人向所在中学申请,并经中学审核、公示。具体要求:在中学校园显要位置张榜公示学生姓名、所在班级、获奖项目、拟申报专业等关键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申请材料寄送

申请材料寄送分两个批次进行,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寄送至我校招生就业处。第一批为2022年比赛以及之前获奖的考生,须于5月20日前寄达;第二批仅限2023年大赛获奖的考生,须于7月20日前寄达。申请材料概不退还,请考生自行备份。(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寄送,并需要考生与我校招生就业处确认快递是否已接收,如因申请材料未寄达而导致申请不成功的,我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申请材料清单

1.经中学及当地招生办(考试院、考试中心)审核并盖章的一式2份《浙江省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2.获奖证书复印件2份(必须加盖中学公章,A4纸);

3.高考报名证复印件2份(A4纸);

4.身份证复印件2份(正反面,A4纸);

5.考生高考体检结论反馈单2份(必须加盖中学公章);

6.考生所在学校公示说明(加盖中学公章)2份。

邮寄地址:温州市瓯海区茶山高教园区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正德楼121室;收件人:郑老师;联系电话:0577-86680085;邮编:325035。

(四)审核评议及录取

学校招生就业处接收考生材料后,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报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确定考生拟录取专业。拟录取考生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录取手续和发放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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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招生监督

第六条 学校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宁缺勿滥。学校纪检室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的监督。学校监督电话:0577-86680069。

第七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免试升学资格及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并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我校学习的,取消其学籍。

第八条 考生所在中学应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一经发现并核实,我校将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当年所有推荐免试升学学生进行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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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联系方式

第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正德楼121室

咨询电话:0577-86680020、0577-86680085

单独考试咨询QQ群:631737743

招生办QQ:2978673117

招生办微信:wzyzsb86680020

校园官方微信公众号:wzvtc-wx

招生网网址:http://zs.wzvtc.cn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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