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山东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警察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三条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山东警察学院
第五条学校代码:11324
第六条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学校地址:
明水校区:济南市章丘区章莱路2555号
文东校区: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4号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保证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第四章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2023年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批复为准。招生专业包括:
(一)公安学类专业:侦查学、治安学、经济犯罪侦查、公安情报学,学制4年,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考生必须选考政治科目方可报考。
(二)公安技术类专业: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学制4年,授予工学学士学位。考生在物理、化学、生物3个科目中选考其中1门即可报考。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计划和具体专业通过各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等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报考我校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4.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5.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1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6.普通高级中学毕业,具有山东省户籍并参加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夏季考试;
7.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8.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第十五条报考考生须参加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统一组织的公安院校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第十六条政治考察。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面试。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等方面和公安部、教育部有关要求,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第十八条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五)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第十九条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须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条学校录取批次为普通类提前批。
第二十一条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文件,学校招生计划预分到全省十六市。在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均合格的考生中,根据选考科目要求,分市、分男女,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学校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录取:
依次按照考生是否享受夏季高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考生的面试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体能测评成绩录取。
第二十三条如第1次填报志愿上线生源不足时,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在网上公布剩余计划,已参加统一组织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且均合格的考生可进行第2次志愿填报。
第二十四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普通类一段线。
第二十五条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投档的考生,学校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学校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其它语种考生若报考我校,录取后须改学英语。
第二十七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办法,同时兼顾男女比例和地市分布等因素。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符合选考科目要求下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它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八条录取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录取结果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渠道和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三十条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学生入校后,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志,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警察学院;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我校学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择优录用到公安机关;也可以参加其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考录,或者自主择业。
第八章其它
第三十六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1-68622756
监督电话:0531-68622799(招生就业处)
0531-68622755(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电子邮箱:zs@sdpc.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dpc.edu.cn
通讯地址:济南市章丘区章莱路2555号
邮政编码:250200
第三十七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的培训以及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山东警察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山东警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