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自主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自主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0833
第五条学校地址:广州新港校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52号;邮政编码:510300
南海校区南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软件科技园万锦路;邮政编码:528225
南海校区北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软件科技园信息大道中;邮政编码:528225
第六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相应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监督协调机制,处理自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为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招生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处理考生及家长的申诉、投诉等信访事项。
第四章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十四条本校2023年自主招生为现代学徒制,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要求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及我校后续公布的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报考本校自主招生(现代学徒制)的考生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2022〕6号)规定的有关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并参加了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考报名且确认报考资格。
第十六条高校在校生、2023年被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以及中高职贯通三二分段转段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录取。
第十七条考生应为试点招生专业合作企业的在职员工。如考生非试点招生专业合作企业的在职员工,须在录取前与合作企业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
第六章录取办法
第十八条按照“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原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制定自主招生考试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班学生不得转学,不得转专业,原则上不得转入同一专业普通班;试点班学生因应征入伍、生病等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休学、复学后,有关招生院校和试点企业没有继续开展试点的,经学校、试点企业和学生协商一致,可按学校有关规定,转入同一专业普通班学习。
第一节自主招生(现代学徒制)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考核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核方式,主要侧重于职业技能考核,由学校自主命题、自行组织实施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考核,择优录取。“文化素质”及“职业技能”测试满分值合计100分,其中文化素质考核内容分值为40分,职业技能考核内容分值为60分。
(二)考核时间依据我校公布的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二条录取规则
报考我校现代学徒制考生只能填报1个专业志愿,第二专业志愿无效。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和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录取最低分数线上录满计划为止,拟录取的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考生考核成绩不得低于考核满分值的40%。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节录取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校将自主招生拟录取的各专业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并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七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八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五条学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校自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九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六条经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七条新生报到时须核验考生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中职、中专、职中、技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无相应证书证明将不予报到和注册。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录取政策和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十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文科类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
住宿费1500元/生·学年。
第十一章资助政策
第三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招生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招生咨询
咨询电话:020-61230198、020-61230900
传真:020-61230898
电子邮箱:305@gdqy.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gdqy.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dip.edu.cn/
第三十二条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检室
联系人:潘老师
监督电话:020-61230812
电子邮箱:gdqyjd@gdip.edu.cn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自主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