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本章程所涵盖的招生类型包括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和参加湖北省技能高考考试的学生。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名称:黄冈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教育部院校代码:10955
第七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八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校
第九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学校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南湖桃园街109号 邮政编码:438002
第十一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国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十二条学校是国家“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A档)建设单位、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国家首批优秀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全国文明单位、全国首批百所现代学徒制试点高职院校、全国职业院校教学管理案例50强单位、全国高等职业院校服务贡献50强单位、全国高职院校就业工作先进示范单位。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招生委员会、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十四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等,并对学校招生重要事项做出决策。
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研究、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及校友代表参加。
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工作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招生范围:我校2023年拟在湖北、内蒙、山东、浙江、海南、广西、安徽、云南、贵州、四川、甘肃、青海、西藏、山西、河南、湖南等省招生。各省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学校在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办学实际,结合近年来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统筹生源质量、产业发展趋势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和报考率,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在符合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条2023年学校各招生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一条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使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美术与设计学类联考成绩,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普通类专业,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无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进档考生,根据录取情况分配录取专业。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自治区)录取,执行所在省(市、自治区)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分类投档
1.湖北省联办本科只招收本省普通高考考生,根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录取后不允许进行专业调整。
2.湖北省乡村振兴专项计划(原精准扶贫专项计划)只招收本省乡村振兴局(省扶贫办)建档立卡户考生(包括普通高中生和中职毕业生),考生经自愿申请和资格审核公示后,可填报乡村振兴专项计划专业志愿也可填报非乡村振兴专项计划专业志愿。
3.湖北省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根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录取后不允许进行专业调整。
4.黄冈市和黄石市乡村医生订单定向培养计划(临床医学专业)只对应招收黄冈籍、黄石籍考生,录取的考生需与所服务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签订定向委培协议,并在志愿填报时选择对应专业组,根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录取后不允许进行专业调整。
第二十三条2023年学校普通专科招生专业52个,分医学、教育、信息技术、自动化、汽车、农学、财经、建筑、旅游等9个类别。
第二十四条招生录取对象为列有招生计划各生源省份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各生源省份确定的调档比例。对进档考生,按照计划和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成绩相同,按照各生源省份排序规则排序。
第二十六条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并如下补充:①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学校不予录取。②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我校医学类、教育类各专业及限制专业不予录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我校医学类、教育类各专业及限制专业不予录取。③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列出的任何一眼视力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或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建议报考我校医学类各专业及限制专业,但管理学各专业可以报考;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建议报考我校医学类各专业及学前教育专业;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建议报考我校医学类各专业。
第二十七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投档后有空余计划的省份,按照各省有关要求参加征集志愿或将计划调整到其他省份使用。
第二十八条学校认可各生源省份加分政策,根据各生源省份投档总成绩和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有关要求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条学校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核准的标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2000元/年,艺术类专业6500元/年,其它专业5000元/年。学校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860-1320元/人/年。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为辅的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在生源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确认回执函》线上申请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又暂未办理生源地贷款的新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精准扶贫手册、低保证等)向新生所在学院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校招生工作相关信息均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对外公告、公示。
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委托任何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http://www.hgpu.edu.cn(学校官网)
http://www.hgpu.edu.cn/zsxxw(招生信息网)
招生部门:招生工作处
联系电话:0713-83450828346367
传真电话:0713-8346059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简章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