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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科技学院2023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导读摘要:湛江科技学院2023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

湛江科技学院2023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湛江科技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湛江科技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2622

第五条学校地址:

新湖校区: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教育城新坡路1号;邮政编码:524086

麻章校区: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学智路2号;邮政编码:524094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湛江科技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类、书法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摄影专业在广东省招生时,专业考试成绩使用本校组织的校考考试成绩。根据专业考试成绩,公布专业考试合格证。取得合格证的考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可报考本校。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文化成绩达到省规定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本校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在专业考试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四条学校经济学(国际班)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班)专业、会计学(ACCA班)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学分互认/联合培养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详见学校招生网站。招生录取时,如出现生源不均衡,进行组内专业间计划调整,录取有关考生。

第二十五条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和日语,非英日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条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参见各省(区、市)招生专业目录或学校招生网招生简章。

本科批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汽车服务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数字媒体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土木工程、工程造价、安全工程、城乡规划专业学费28000元/生•学年;服装设计与工程、动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音乐学、音乐教育、舞蹈编导、体育教育专业学费29800元/生•学年;摄影专业学费33000元/生•学年;经济学(国际班)、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班)、会计学(ACCA班)专业学费408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学费27000元/生•学年。住宿费1600-2900元/生•学年(不含水电费),具体以实际安排入住宿舍楼的收费标准执行。

专科批次:口腔医学技术、中医康复技术、中药学、药学、助产、护理专业学费16800元/生•学年。住宿费1600-2000元/生•学年(不含水电费),具体以实际安排入住宿舍楼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项目包括:

1.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特、一、二、三等。

2.设立湛江科技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分团队和个人评选。

3.设立湛江科技学院励志奖学金。

4.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新湖校区:0759-3263787、3151699、3263759、3871311

麻章校区:0759-3151751

传 真:0759-3151733

电子邮箱:cj12622@163.com

学校网址:https://www.zjkj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zjkju.edu.cn/

第三十六条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伍世键

监督电话:0759-3151818

传 真:0759-3151818

电子邮箱:cjjw818@163.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3年夏季普通高考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湛江科技学院授权湛江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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