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子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女子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中华女子学院章程》为基础,结合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1.学校全称:中华女子学院
英文译名:CHINA WOMEN’S UNIVERSITY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主管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接受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依法实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提高质量、内涵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努力建成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的一流女子大学。学校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四自”精神和公益意识、国际视野和知性高雅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决策,全面负责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录取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招收对象和报考条件
第八条 学校招收的学生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中考生报名资格的规定,学校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艺术类考生须获得本省(市、自治区)相应类别统(联)考本科层次合格成绩。
第九条 学校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开设非英语语种。
第十条 学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男女兼招,不设性别比例限制,其余各专业只招收女生。
第四章计划及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和学校近几年计划编制情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艺术类招生专业在计划投放省份招生,文理兼招,不限选考科目(适用于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招生计划是否划分文(历史)、理(物理)科投放,须按各省级招办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模式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四条 凡报考我校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普通高考,遵照各省(区、市)录取办法,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六条 学校相关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准。其中,有色弱、色盲和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不能被学前教育和应用心理学专业录取;有色盲和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被服装与服饰设计和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录取;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被数字媒体技术专业录取。
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择优录取。总分相同考生,以省内排序先后为准;如省内未规定排序原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的成绩。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新高考改革省份,选考科目及录取办法按各省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布的执行。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与各省(区、市)招办投档规则一致。若省招办无统一综合分投档规则的,则综合分按照统(联)考专业课成绩与高考文化课成绩之和计算。在综合分相等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第十九条 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普通类专业学生转专业依据学校普通类专业的转专业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 我校应用心理学专业授予教育学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比例规定确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招生部门确认的全国性加分,但最大加分不得超过20分,并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收费及其它
第廿六条 学费标准:
层次 | 专业名称 | 学制 | 授予学位 | 学费 |
本科 | 女性学、社会工作、社会学、法学 | 4年 | 法学学士 | 4200(元/年) |
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学、养老服务管理 | 4年 | 管理学学士 | 4200(元/年) | |
学前教育、应用心理学、家庭教育 | 4年 | 教育学学士 | 4200(元/年) | |
数字媒体技术 | 4年 | 工学学士 | 4600(元/年) | |
金融学 | 4年 | 经济学学士 | 4200(元/年) | |
汉语国际教育、网络与新媒体 | 4年 | 文学学士 | 4200(元/年) | |
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 | 4年 | 艺术学学士 | 9000(元/年) | |
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服装表演) | 4年 | 艺术学学士 | 10000(元/年) | |
△实际招生专业以教育部批复下达为准,请考生详见本年度所属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志愿填报信息。 |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按照北京市相应标准收取住宿费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奖助贷补勤制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国家和校级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还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社会捐赠类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各类生活补贴,并可以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在此基础上,应征入伍和退役学生根据相关资助政策,还可以申请学费减免或国家助学贷款补偿,以及退役助学金。
第二十九条 学校大一新生在中华女子学院北校区住宿、学习,一年后返回校本部。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cwu.edu.cn
招生网址:https://zhaosheng.cwu.edu.cn
咨询电话:010—84659299、84659611
监督电话:010—84659417
第三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华女子学院教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