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2023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3717
第五条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白云区广从九路1038号,邮政编码:510550
滨海校区:茂名市电白区高地智慧城慧城三街8号, 邮政编码:525400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民办本科层次职业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相应层次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证书种类:相应层次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监督协调机制,处理夏季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办公室为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招生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十四条本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本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本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本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各省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美术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本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本校外省的选科要求执照各省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各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美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本校外省的考生专业调剂规则按照各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七条经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本校按照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录取政策和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本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学费、住宿费参见各省(市、区)招生专业目录或我校官网相关通知。
第九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学生按规定享有国家优惠政策待遇,品学兼优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家庭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学费减免和助学贷款;同时,学校为家庭贫困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章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7410218、87410318、87410368
电子邮箱:zsb@gkd.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gkd.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gkd.edu.cn/
第三十二条学校纪委办公室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张晓萍
监督电话:020-87418225
电子邮箱:gkdzzb@126.com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23年夏季普通高考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授权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省(区、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