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石油化工学院2023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章程
为保证学校2023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石油化工学院2023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学校代码:13386。
第五条学校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271号。
第六条学校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三章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校成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决策、审议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学校继续教育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学校纪委办公室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招生专业及有关报考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计划要求,根据学校自身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和条件能力,结合社会需求,编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计划,提交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2023年学校拟招生专业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专业名称 | 层次 | 科类 | 学习形式及学制 |
1 | 石油工程 | 专升本 | 理工类 | 函授2.5年 |
2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专升本 | 理工类 | 函授2.5年 |
3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专升本 | 理工类 | 函授2.5年 |
4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专升本 | 理工类 | 函授2.5年 |
5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专升本 | 理工类 | 函授2.5年 |
6 | 物联网工程 | 专升本 | 理工类 | 函授2.5年 |
7 | 汉语言文学 | 专升本 | 文史类 | 函授2.5年 |
8 | 法学 | 专升本 | 法学类 | 函授2.5年 |
第十二条招生范围:山东省。
第十三条办学形式:函授
第十四条学习方式:线上教学、自学和线下面授相结合。
第十五条学制:专科起点本科学制2.5年。
第十六条报考条件:报考专科起点本科,需在2023年8月前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升本的考生需上传前置学历《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前置学历为国外学历的需上传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十七条其他报考条件按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学校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录取结果将通过各山东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渠道和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及时公布。
第六章收费政策
第二十条学校严格按照山东省和考生所在地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在新生取得我校正式录取通知书后由学生本人网上全额缴费,不委托校外教学点及其他任何机构、个人代收代缴学费。2024级收费标准为:理工类专业2600元/年,文史类、法学类专业2400元/年。
第七章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代理招生,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咨询、申诉渠道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46)7396875
招生监督电话:(0546)73965657396050
网址:https://jwc.sdipct.edu.cn/
通讯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271号
邮编:257061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