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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导读摘要:武汉理工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及考试招生工作其他

武汉理工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及考试招生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武汉理工大学,英文译名:WuhanUniversityofTechnology,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邮政编码:430070),现有马房山校区、余家头校区和南湖校区。

第三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等情况,择优选拔,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被我校录取的普通本科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颁发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证书,并对符合《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武汉理工大学成立由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遵循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当年高考报名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历年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在各省招生计划的编制和使用情况,编制本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并报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我校在各省的招生计划、考试科目和各专业(类)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按教育部规定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等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第十条本章程涵盖的本科招生对象:参加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含普通高考学生、国家专项计划考生、高校专项“励志计划”考生、艺术类专业考生、高水平运动队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考生、西藏与新疆高中班考生、定向生),外语类保送生,优秀运动员保送生,运动训练专业考生,华侨及港澳台地区考生。考生科类或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对考生填报专业提出的要求。

第十一条华侨及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入学考试;台湾地区考生也可参加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香港地区考生也可参加香港中学文凭考试。

第十二条我校认可各省规定的经教育部备案的面向全国高校招生有效的加分项目和分值,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只能取其中幅度最高的一项分值,但不得超过20分。我校在录取和分配专业时以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为准,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三条在各省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我校依据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认的考生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调档。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进档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录取和培养要求的,我校原则上不退档。我校若根据平行志愿模拟投档情况增加了分省计划,但该计划因进档考生不符合录取条件无法完成时,增量计划收回。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四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当第一志愿有效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但调档考生人数不超过我校在该省该批次该类型的剩余招生计划数,且按照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该省该批次该类型尚有空额的专业;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公布计划中未完成的计划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后仍未完成的剩余计划将调整到其他生源充足的省份使用。

第十五条专业分配原则

投档至我校且符合有关录取规则的考生,按照考生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并分配专业,不设专业级差。

进档考生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同分排位择优确定录取和专业分配顺序,同分排位不明确的,高考文化总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高者优先录取和分配专业;高考文化总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仍相同时,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和分配专业,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相关科目比较顺序依次为数学、语文、外语,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相关科目成绩还相同时,则使用预留计划录取。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依据考生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和专业志愿分配专业后,如进档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则调剂录取到该批次该类型尚有空额的专业。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的,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六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即分数优先)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部分特殊专业录取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校航海技术和轮机工程两个航海类专业安排在提前批录取。录取考生原则上应达到生源所在省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填报了航海技术、轮机工程的专业志愿,若未完成计划,且征集志愿后在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合格生源仍不足时,则调整未完成计划到其他省招收同类专业考生。录取考生入校后,不得转入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

我校建筑类专业仅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若该类专业志愿不足则将未完成计划调剂到其他省招收同类专业考生。

我校车辆工程(中外合作办学)、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分别为中英、中澳合作办学项目,仅招收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专业服从调剂视为在上述两专业间服从调剂。录取考生入校后,不得转入车辆工程(中外合作办学)、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以外的其他专业。

我校生物科学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设置在学校与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合作成立的武汉理工大学艾克斯马赛学院(属于教育部批准纳入计划内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仅招收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同时,该专业的部分课程以法语作为教学和考核语言,学生入校后第一年须安排法语强化学习,法语达到欧洲共同语言参考标准B1水平方可注册第二学年法方学籍。录取考生入校后,不得转入生物科学类(中外合作办学)以外的其他专业。

第十八条我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原则上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或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工与制药类(含生物方向)、生物科学类(中外合作办学)、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设计学类、动画;单色识别能力异常(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中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工与制药类(含生物方向)、生物科学类(中外合作办学)、设计学类、动画、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大数据管理与安全科学)、工商管理类。

航海技术和轮机工程两个航海类专业,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不适宜女生报考,且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以下特殊要求:身高1.65米及以上,无色盲(色弱)、无复视,听力、嗅觉正常,四肢健全。航海技术专业还要求考生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7(0.5)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8(0.6)及以上。轮机工程专业还要求考生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航海技术和轮机工程专业的其他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21)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其他未尽事宜原则上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我校对男女比例无限制。

第二十条我校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原则上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航海技术和轮机工程专业毕业生若选择从事远洋航海工作,须以英语作为工作语言,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第二十一条高校专项“励志计划”、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外语类保送生、优秀运动员保送生、运动训练专业、华侨及港澳台地区等类别考生录取原则按照学校2024年相关招生简章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2023年起,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第二十三条少数民族预科班、西藏与新疆高中班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四条定向生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及各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录取线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根据国家规定,定向生在入学注册前需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学生取消其录取资格,定向生毕业后须到定向单位服务,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针对高校专项“励志计划”及航海类专业等类别招生中涉及的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及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特殊类型招生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实行“转出无限制,转入有门槛”的灵活的转专业政策。除外语类保送生、优秀运动员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专业、航海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考生及特殊情形转专业有限制外,在校在籍学生均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转专业申请,具体以学校当年公布的转专业政策为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杂费,具体收费标准经学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可参考我校2023级新生收费标准:http://xxgk.whut.edu.cn/cwgl/jysf/sfxm/202307/t20230724_561647.shtml)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不符合录取要求者,将根据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两周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了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多元化奖励和资助体系,对品学兼优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奖励资助,具体按照武汉理工大学学生奖助学金相关评定办法实施。

第三十条信息发布网址及联系方式

本科招生网:https://zs.whut.edu.cn,

电子信箱:zhaosheng@whut.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27-87859017、87858399,

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027-87651423。

第三十一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武汉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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