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2024年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条款,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3〕10号)要求,结合学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方案,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央民族大学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第三条
校址:海淀校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邮编100081;丰台校区,北京市丰台区魏各庄路27号,邮编100074;海南校区,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邮编:572400。
第四条
中央民族大学是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国家重点大学,下设有音乐学院、舞蹈学院、美术学院三个艺术学院和海南国际学院,主要培养本科、研究生等高级艺术人才。艺术类各专业本科学制四年,文理兼招,合格毕业生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委员会、招生就业工作处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工作处是执行机构,负责艺术类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
艺术类专业年度招生计划分为组织校考的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和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的招生计划:
(一)组织校考的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为480人,校考专业不做分省计划,其中:
音乐学院170人,招生专业为音乐表演(含民族艺术英才班)、音乐学、音乐教育、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
舞蹈学院130人,招生专业为舞蹈表演(含民族艺术英才班)、舞蹈学、舞蹈编导专业;
美术学院180人,招生专业为绘画(油画)、中国画、美术学、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含影像设计)专业;
校考合格证的发放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4倍。
(二)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的招生计划为240人(音乐学、舞蹈表演、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各60人),做分省计划,均为海南国际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三)各专业最终招生计划数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计划数为准。
第四章考试
第七条
凡报考中央民族大学组织校考的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进入校考合格名单者回生源地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
第八条
考生报考专业应与所在省份省级统考子科类对照表一致,且相应省级统考(本科)合格方可报考我校。
第九条
音乐表演(民族艺术英才班)专业只接受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和云南、贵州、青海三省参加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
音乐教育、舞蹈表演(民族艺术英才班)专业只接受少数民族考生报考。
第十条
港澳台侨考生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且进入校考合格名单的,还需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港澳台侨学生考试(台湾地区高中毕业生使用“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申请入学者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学校根据其联招考试成绩和校考成绩择优录取。
第五章录取
第十一条
校考各专业除要求被录取考生思想品德优秀、体检合格外,录取原则如下:
(一)基本录取原则:校考专业相应子科类省统考本科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一志愿报考我校的校考合格考生,按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二)破格录取原则:
按照上述基本原则录取后,音乐表演(含民族艺术英才班)、音乐教育、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含民族艺术英才班)、舞蹈编导、舞蹈学专业在各自专业(招考方向)录取名额未满的情况下,则对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所在省份本科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一志愿报考我校的校考合格考生,按校考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音乐学专业无破格录取。
按照上述基本原则录取后,绘画(油画)、中国画、美术学、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含影像设计)各专业在各自专业录取名额未满的情况下,则对校考成绩位于校考合格考生总数前10%的考生(如有小数向下取整)且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所在省份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90%(如有小数向上取整)的一志愿报考我校的校考合格考生,按校考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三)校考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课成绩与所在省份本科一批线(或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比值高者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比值相同时,则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四)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我校所有校考专业均为不分省计划,录取时文化课成绩均不含加分。
第十二条
海南校区艺术类各专业(音乐学、舞蹈表演、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遵照各省级招办制定的批次设置要求和投档规则执行。
(一)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由省级招办根据平行志愿投档规则进行投档,学校根据省级招办对投档考生的成绩排序规则,结合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审核录取。
(二)在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由学校按照考生的省级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的综合成绩﹝综合成绩=0.5*(专业统考成绩/专业统考满分)*750+0.5*(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满分)*750﹞从高到低录取(在不分科类投档录取省份,所有科类统一排队)。
(三)若考生投档成绩或综合成绩相同,则省级统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再顺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我校只提供英语教学,请考生酌情填报。
第六章入学
第十四条
学校学费标准按经向教育部备案或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审批的标准执行。在校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品学兼优者可享受奖学金待遇。学费标准如下:
音乐表演(含民族艺术英才班)、舞蹈表演(含民族艺术英才班)、舞蹈编导、绘画(油画)、中国画、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含影像设计)专业10000元/年;
音乐学、音乐教育、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学、美术学专业8000元/年;
海南国际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的艺术类各专业:音乐学、舞蹈表演、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100000元/年。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被录取后保留军籍,在校期间的待遇由选送单位负责供给,毕业后由选送单位安排工作。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的新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就读。
第十七条
视觉传达设计(含影像设计)专业根据校考成绩与志愿相结合原则按照相应的计划数进入到相应专业学习,毕业时合格者发放相应专业毕业证书。
第七章违法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凡专业考试作弊者,立即逐出考场,取消当场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通报省级招办并根据教育部41号令、33号令及《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组织全面复查,在专业考试或高考过程中违纪或舞弊者一经查实,一律根据教育部41号令、33号令及《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
详细招生计划、报考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报考信息以当年艺术类各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