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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理工学院

陕西理工学院是一所具多科性高等学校,也是经国务院批准的首批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之一,创建于1958年,先后经历了汉中大学、陕西师大汉中分校、陕西工学院与汉中师范学院等不同发展阶段。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原汉中师范学院与原陕西工学院合并组建陕西理工学院。

陕西理工学院艺术类招生计划

陕西理工学院艺术类招生计划更新中。。

陕西理工学院校考考点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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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理工学院录取原则

陕西理工学院2015年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以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为依据,公正录取。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不超过我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120%。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专业清”录取原则。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省级招生办投档顺序录取;执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确定办法依据志愿优先原则,按高考位次择优录取,无专业分数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若某些专业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参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也可录取其它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十六条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七条英语专业只招收应试英语语种的考生,日语专业只招收应试英语或日语语种的考生,其它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

第十八条体检标准执行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我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规定分数线且专业课通过生源所在省份统考(联考)并合格后,使用生源所在省份专业课统考(联考)成绩,录取原则为: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规定分数线后,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运动训练专业在报名材料齐全,资格审查、体检合格的前提下,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30%)和体育专项考试成绩(70%),综合评价,分项目划比例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校3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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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理工学院招生简章

陕西理工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切实将阳光招生落实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陕西理工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陕西理工学院。英文校名为“Shaanxi Universityof Technology” ,学校国标代码为10720。

第三条办学类型: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校区:南校区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一环路1号;北校区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褒河

第五条 学校概况

陕西理工学院坐落在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汉中市,汉中北倚秦岭、南屏巴山,汉水横贯其间。夏无酷暑,冬无严寒,气候湿润,宜学宜居,素有“汉家发祥地,中华聚宝盆”和“西北小江南”的美誉。

学校创建于1958年,是一所具有50多年办学历史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也是国务院批准的首批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之一,是汉中周边陕甘川鄂渝毗邻地区唯一一所具有硕士授予权的高校。学校先后经历了汉中大学、汉中师范学院与北京大学汉中分校、陕西工学院等发展阶段。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原汉中师范学院与原陕西工学院合并组建陕西理工学院。

学校现有两个校区,校园总面积136.13万平方米,校舍建筑总面积68.49万平方米。现设有16个二级学院和2个教学实训中心。设有65个本科专业。拥有中国语言文学、生物学、机械工程3个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24个二级学科硕士授权点,3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学校现有3个省级重点学科,1个全国人文社会科学普及基地、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1个省级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拥有13个省级研究中心和服务平台。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1亿余元。学校馆藏图书210余万册。

学校现有教职工1669名,其中专任教师1280名,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261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424人,其中教授132人。现有院士3人(双聘),国家高端外国专家1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人(双聘),陕西省“百人计划”人才9人、“三五人才工程”入选者2人;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优秀教师,曾宪梓教育基金、宝钢优秀教师奖获得者,陕西省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教学名师、师德标兵、青年科技新星等40余人。全校共有全日制在校生2.2万余人。

建校以来,陕西理工学院始终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从严治教,不断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特别是近年来,学校凝练办学指导思想,大力实施“教学质量工程”,形成了“扎根秦巴,艰苦创业,服务基层,培养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的高级应用型人才”的人才培养特色,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高,办学实力显著增强。2007年在教育部组织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现拥有2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国家级和6个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建设项目,4个省级特色专业,3个省级名牌专业,15门省级精品课程,6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5个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8个省级教学团队,8名省级教学名师,1个国家级和3个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校50余年来,学校累计为国家培养了10余万名专业技术人才,其中绝大多数已经成为所在行业、部门或地区的业务骨干、学术带头人和优秀管理人才,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学校高度重视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始终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坚持面向地方经济建设主战场,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蓬勃发展,建成了学科门类较为完备的学科体系。在学科建设中,学校不断凝炼学科方向、整合学科队伍、合理配置资源、促进交叉融合,逐渐形成了以汉水文化研究为特色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群、以秦巴山区自然资源研究与开发利用为特色的理学学科群、以工业应用技术开发研究为特色的工学学科群及其研究方向,建成了一批具有鲜明特色的学科及研究与服务平台。《陕西理工学院学报》为全国优秀期刊。

学校重视国际文化交流。先后与美国、澳大利亚、法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20余所高校建立并保持合作与交流关系,常年聘请外籍专家及国内外知名学者来校任教、讲学,促进了学校的学术交流与对外融合。

当前,学校以筹建陕西理工大学为契机,深入实施学科建设工程、教学质量工程、人才队伍建设工程、校园建设工程、党建与和谐校园建设工程,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全面建设以教师教育和工程教育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实现学校建设和事业发展的新突破。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实施“阳光工程”。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并保持与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沟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规程,协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普通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省级教育主管招生部门以及学校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组织进行有关招生工作的调查研究,拟定招生章程,做好专业测试工作和上报招生计划;根据学校的发展规模,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具体实施新生录取、复查等工作,协调处理招生过程中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面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4650人。所有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预留计划

预留计划的人数、用途、使用原则、使用方法等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

第四章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以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为依据,公正录取。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不超过我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120%。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专业清”录取原则。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省级招生办投档顺序录取;执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确定办法依据志愿优先原则,按高考位次择优录取,无专业分数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若某些专业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参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也可录取其它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十六条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七条英语专业只招收应试英语语种的考生,日语专业只招收应试英语或日语语种的考生,其它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

第十八条体检标准执行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我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规定分数线且专业课通过生源所在省份统考(联考)并合格后,使用生源所在省份专业课统考(联考)成绩,录取原则为: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规定分数线后,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运动训练专业在报名材料齐全,资格审查、体检合格的前提下,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30%)和体育专项考试成绩(70%),综合评价,分项目划比例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校3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收费标准:按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高等院校收费标准执行。与去年收费标准一致,具体如下。

文史类专业:3500元/年;理工、体育、外语类专业:4500元/年;文理兼招的专业:4500元/年;艺术类专业:舞蹈编导11000元/年,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9000元/年,音乐学、美术学7000元/年。住宿费标准分为800元/年和10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贷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门负责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民主评议认定建档和动态管理,以确保贫困生的切身利益。学校建有以奖、贷、助、补、减、勤和绿色通道等为主要内容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其中奖励措施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张涛院士”奖学金、“王巍院士”奖学金、荣氏国家教育基金奖学金以及各类单项奖学金等;资助措施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信用助学贷款、社会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设立“绿色通道”。

第二十四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理工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监督与保障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过程实行全程监督。认真做好招生信访接待工作,及时研究并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学校招生工作严格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招生政策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实施阳光招生。

第二十六条陕西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的通讯方式为: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电话:0916-2641900 2641884

传真: 0916-2641884

学校网址:http://www.snu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nut.edu.cn

招生邮箱:zsb@snut.edu.cn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适用于陕西理工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陕西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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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理工学院艺术类专业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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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理工学院艺术类专业录取分数统计

陕西理工学院2014年省外艺术类专业录取分数线情况统计

省份 音乐学 美术学 舞蹈编导 视觉传达设计 环境设计
最高分 最低分 平均分 最高分 最低分 平均分 最高分 最低分 平均分 最高分 最低分 平均分 最高分 最低分 平均分
甘肃 253 224 238.5 267 239 253 219 217 218 263 240 251.5 257 245 251
湖南 227 212 219.5 248 240 244 210 171 190.5 254 243 248.5 256 246 251
江苏 251 192 221.5 231 205 218       227 203 215 225 216 220.5
河北 158 111 134.5 235 229 232 141 130 135.5 240 231 235.5 241 235 238
四川 296 253 274.5 238 221 229.5 308 262 285 238 237 237.5 246 244 245
浙江 69 58 63.5 85 82 83.5 78 56 67 89 81 85 81 81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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