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2009年高考新生入校和入学复查
九 新生入校和入学复查
52、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53、新生入学后,学校须进行认真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有权力取消其入学资格。
十 切实加强领导 严肃招生纪律
54、各级招生工作委员会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机构要认真研究招生政策,统筹安排工作,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要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招生政策和规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防止考试过程中各种舞弊现象的发生。加强安全保密工作,做到硬件设施到位、管理措施到位、人员配备和培训到位、检查落实到位。加强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区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生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宁招委[2009] 2 号)的要求,认真执行《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中有关户口和学籍的规定》,审查报名资格。
55、招生工作严格实行“六公开、两监督”。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严禁利用职权干扰招生工作,反对和抵制任何形式的徇私舞弊行为。各级教育考试中心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予以公开。
十一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56、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
对考生在全国统考(含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统一考试、体育术科测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属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处理:
(1)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3)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力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4)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考生在全国统考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57。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力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58。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二 招生经费
59、招生经费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从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60、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用于招生考试工作开支。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普通高校招生每名考生交纳报名考试费100元;体育类专业考试报名考试费每人次50元;外语类口试报名考试费每人次30元。
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应按规定比例及时将所收取报名考试费上缴宁夏教育考试院。
十三 附 则
61、本规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