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音乐学院2011年考试与录取
三、考试与录取
专业考试
初试:准予报名的考生均应参加专业初试。初试合格名单(含舞蹈学院各专业)在校本部公告栏发布。
复试:专业初试合格的考生准予参加专业复试。
专业初、复试内容详见本简章。
省级统考
有关省级统考的具体事宜请咨询户口所在地省(直辖市)高招办,按教育部及各省教育厅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文化课考试
专业复试合格考生须在户籍所在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办公室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化课统一考试(外语语种只限英语)。
专业免试
沈阳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沈阳音乐学院附属中等舞蹈学校和沈阳音乐学院附属大连中等音乐舞蹈学校应届毕业生,报考校本部、舞蹈学院的音乐表演、舞蹈学专业,所报专业与中专所学为同一专业方向者可免于专业初试,但只限一个专业方向,不可兼报。
录 取
1.各专业方向考生的录取:文化课成绩达到我院规定的录取分数线,按专业排名顺序,根据计划名额,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2.音乐学(五年制)专业、歌词创作及乐器工艺各专业方向的考生专业课成绩合格者,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化课统一考试,其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省属本科录取分数线以上者,按该专业招生计划数30%的比例优先录取;音乐教育专业方向的考生专业课成绩合格者,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化课统一考试,其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省属本科录取分数线以上者,按该专业招生计划数10%的比例优先录取。
3.对专业考试总成绩(不含专业基础课)在180分(含180分)以上者,经院招生委员会核准,可降文化课成绩一个分数段录取。
4.其他照顾及优先录取办法,按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省招考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5.报考乐器工艺系钢琴调修工艺专业方向的考生数学成绩应不低于30分,如因数学成绩而完不成招生计划时,将以5分为一段顺降数学分,并按专业成绩另行排列顺序,依次录取。
6.报考作曲系歌词创作专业方向的考生语文成绩应不低于90分,如因语文成绩而完不成招生计划时,将以5分为一段顺降语文分,并按专业成绩另行排列顺序,依次录取。
7.报考所有专业的考生均文理兼招。
注:校本部沈阳市三环以内学生一律走读,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和琴房;舞蹈学院所有学生一律住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