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术学院200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校名全称为湖北美术学院,学院代码为10523。学院简称为湖美、美院。学院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74号,湖北美术学院南校区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棋盘街12号。
第三条 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力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学院隶属湖北省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本科招生的主要种类为: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对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艺术类招生按“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培养目标:培养具有坚实基础知识、实践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各类高级专门美术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各专业系、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